央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记者樊瑞)近日,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组织专家学者 ,围绕《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专题研讨 。与会专家就基层市场监管所的职能定位、职责配置与履职保障等问题进行解读,剖析《条例》的制度背景 、现实意义和落实路径。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鲁耀认为,基层市场监管长期面临专业化监管、综合化监管和属地化监管等多重要求,而在人员、资源有限以及部门协同机制尚需完善的情况下 ,多重目标之间容易形成基层监管的“不可能三角 ”。《条例》通过明确市场监管所的派出机构性质,进一步理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所之间的权责关系,为市场监管所参与属地协作提供制度依据。下一步需结合不同地区产业特点 、监管任务和资源条件 ,进一步优化基层职能分工、业务处理流程与履职协同保障机制,探索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监管模式,深化落实条例要求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指出 ,《条例》立足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基层监管组织形态发生的深刻变化,回应了实践中市场监管所法律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 、履职保障弱化等问题,在机构设置、职责配置、执法规范 、服务导向、能力建设和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有助于筑牢市场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监管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黄冬娅表示,《条例》的出台既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制度的传承 ,也实现了对原有制度的重塑。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工商行政管理所到市场监管所的转变,其职责由相对单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逐步拓展至涉及市场监管多个领域的综合监管 。《条例》继续保留基层派出机构的组织设置逻辑和内部管理、监督约束等经实践检验的制度安排,又从组织体制 、执法主体、职能配置、条块协同 、履职保障和监管理念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特别是更加清晰地界定基层市场监管所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实现了基层市场监管由政策治理向法治化治理的重要转型。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扬认为,准确理解市场监管所作为“派出机构”的性质,是把握《条例》制度设计的重要前提。市场监管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织延伸 ,本身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他分析市场监管所的运行机制,即程序性事务由基层自主完成,案件调查环节下沉至市场监管所推进 ,行政决定权与合法性审核权责统一收归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也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这既防止权责脱节,也为一线监管保留必要的履职空间 ,实现规范执法与监管效能的统一。
(文章来源:央广财经)








